(2008年3月 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秩序,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积极因素,合理配置校内外有效的教学资源,构建具有特色的课程体系,满足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特定求学需求,提高教学效果,根据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效果最优原则)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的排课,以法律硕士教育的特殊性为出发点,以学生的知识需求为根据,以追求高质的教学效果为目标。法律硕士教育中心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和掌握学生需求信息,及时调整任课教师配置。
第三条(师资配置教学导向原则)本院师资配置,以高效的教学质量为导向,教师的职称、教学经历和实践经历、教学效果评价是排定教师任课的主要指标。
教学经历是指从事研究生教育(包括同等学历在职研究生)、本校成人教育、对外讲座方面的经历;实践经历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领域里的现实工作和经验;教学效果评价是指学生反馈意见的总体倾向。
第四条(教学创新与贡献原则)任课教师应当认识法律硕士教育的特殊性,实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重点突出理论来自实践,实践检验理论,理论服务实践的教学理念,鼓励教学方法创新、探索,鼓励教师对法律硕士教育有效投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两结合”、有创新、有投入的教师任课。
第五条(教学资源整合原则)本院师资与校外资源、院外相关院系教师,均是教育中心排课的教学资源,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有权在服务教学效果的前提下,选择聘用教师人选。
第六条(机会合理性原则)本排课原则其他条款的规定,不影响法硕中心对以下情况的考虑和安排:当同一门课程有两位以上的教师可以胜任该课程教学任务,法硕中心在根据教学需要,参酌教师专业背景和法律硕士教学的特殊要求,酌定教师人选。原则上,不安排同一教师同时给不同培养方式(全日制、在职、澳门法硕)上同一门课程,以实现教师之间上课机会的大体合理性。
法律硕士中心鼓励有任课资格的教师共同承担同一门课程,实现教学资源的有效共享,但教师的课程共享应当在开课前在法硕中心备案,不得随意以此为由请人代课。
第七条(承诺制)授课教师的教师,采用一期一聘的方式。受聘课程教师须签收《开课提示》,遵守《开课提示》以及教学上的相关要求。
教师履行教学任务的情况,将作为日后是否聘任该教师的影响因素。
第八条(课程种类)根据课程的内容,法律硕士课程分为法学专业必修课、专业必选课、选修课、专业交叉课、专业实践课、系列专题串讲课等。
第九条(专业实践课、系列串讲课之排课)专业实践课、系列串讲课的任课教师统一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聘用。
第十条(专业交叉课的排课)专业交叉课在考虑学生的需求基础上,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聘任专业和课程较能满足学生需求的相关老师上课。在学生专业需求不明的情况下,任课教师采取本专业教师与外院系相关专业的教师相互资源配置的办法。
第十一条(法学专业必修课、专业必选课、选修课之排课)法学专业必修课、专业必选课、选修课之排课,原则上在本院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中聘用。
第十二条(自荐与投入)法律硕士教育中心鼓励教师通过自荐的方式参与法律硕士教育教学活动,教师自荐应当提供其专门针对法律硕士教育教学而亲身准备、收集、撰写、参与社会实践的相关资料。法律硕士教育中心鼓励在法律硕士教育上有精力和时间实际投入的教师在教学上发挥作用。
简单抄袭、复制和重复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教案、讲义和提纲者,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不予作为自荐素材考虑。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建立聘任教师和自荐教师教学资料库,受聘教师和有意投入到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师,均应提供个人的专门法律硕士教育档案。
第十三条(教学与教案)受聘教师授课前必须进行充分准备,授课前要求要向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交齐相关教学资料(包括: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所授课程的试卷A、B卷及试卷参考答案。)教学大纲中应包含每次授课的专题的内容。
受聘教师应当提供其开课的设想和教学方法说明,特别应当重点提供其授课内容是专门针对在职法律硕士所规划、设计和准备的相关证据。
凡教学过程中,如任课教师上课随意,或者只会照本宣科等被普遍反映教学效果差者,将延后考虑该等教师承担相关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十四条(教学纪律)授课教师及授课时间一旦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动,凡需改动,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授课教师应当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纪律性,严禁各种不规范的行为的发生,不得随意减少课时量和改变上课内容,没有法定理由缺课和严重不遵守上课时间安排者,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将反映给院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该教师实施包括停止给予排课、减少和扣减课酬直至追究教学事故责任等措施。
第十五条(解释权)488sb.com保留对本排课规则的解释权。
第十六条(生效)本规则自2008年3月8日起施行。
华侨大学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